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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确认劳动关系案件
来源:张瑞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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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确认劳动关系案件

2009年,劳动者曹某在挂靠某矿业有限公司的祁某处工作,从事爆破工,一直到2014年。某矿业有限公司与曹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与祁某个人有内部承包协议。在20152月,曹某不知情又被第三方劳务公司劳务派遣回了至某矿业有限公司,第三方劳务公司与某矿业有限公司又签订了采掘承包协议。就在第三方劳务公司与某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时,曹某下井维修液压设备时受伤。现在,曹某受伤后无人支付医疗费。

本案已经过劳动仲裁驳回曹某认定与某矿业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已经进入法院一审。问曹某怎样维护自己劳动权益。

首先,确定曹某与谁建立劳动关系,又有哪些证据佐证。

本案中,曹某提供自己的出入证,下井证,领灯登记本 ,下井登记本,而律师搜集了8本的《雷管出入登记本》《炸药和索类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因为爆破工属于有特殊资质要求的特殊工种,必须要经过专门的学习、培训、考试并且必须以所在单位(即被告)的名义方能取得,特此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哈密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备案登记。

雷管炸药的出入库等制度适用于曹某的工作,曹某也是按照某矿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从事爆矿工作;爆矿工作更是某矿业有限公司采掘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曹某与某矿业有限公司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曹某受伤前是接受某矿业有限公司采掘一队队长的安排,下井维修液化泵的过程中受的伤。此事实,亦有事发后曹某书面陈述与证人周某证言,现场安全员刘某证言相佐证。

天X矿采掘一队队长李某是在2013817日《关于李某等同志职务任命的通知》正式任命的管理人员,这一事实有任命文件及又与证人陈某的证言相互印证。

3、某矿业有限公司故意不签书面劳动合同,不交社保,又安排具只有爆矿资质的曹某从事特种设备的维修工作,过错明显,应当承担工伤责任。

二、关于本案的涉及的法律关系:

本案涉及了劳动派遣与劳动合同的两个不同法律关系,从法律逻辑上讲,两个法律关系可以同真,即同时存在。具体到本案,不能以某矿业有限公司与第三方的劳动派遣协议来推翻曹某劳动关系的存在。

曹某从事的特殊资质的特殊工种,不属于辅助性,临时性,可替代的工作岗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派遣”,派遣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66条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至于受伤后,曹某住院期间自认是为了讨要医疗费被迫签订劳动派遣协议更不是主观意识的真实表达。某矿业有限公司是利用派遣这一合法形式来达到逃避其工伤法律责任这一非法目的。

某矿业有限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从其协议条款内容来看,两个版本在第二条第一款都明确了“劳务派遣派人员是乙方招聘人员”,但是第三方提供的工商执照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明确规定“此单位不从事爆矿作业”,即乙方无资格招聘爆矿工;再结合《劳动派遣协议书》第7页第三条规定内容“放炮工由乙方负责安排并负担其费用”更是说明了乙方无资格招聘爆破工的事实。所以,曹某除了依法不能派遣外,而且依照协议也不属于派遣人员范围。

某矿业有限公司提交20142月的员工考勤表的行文抬头处“某公司”四个字明显是人为后加上去的;员工考勤表上“某某某”三个字的也是人为后加上去的。

劳动仲裁委在上述事实真伪不清楚的情况下,没有向曹某释明其权利,没有追加第三方来参与仲裁,直接采信了某矿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仲裁程序上有明显瑕疵;得出的仲裁结论对第三方有失公平,对曹某有失公正,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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